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晓芳,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邓州市。 被执行人:王建新,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邓州市。
审理经过
刘晓芳与王建新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邓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381民初18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2021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2021年8月1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2021年5月26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有车辆。 申:被执行人名下的小型货车价值较小,且无法控制,不要求法院查封处置。 4.2021年5月27日,前往邓州市房管局、邓州市不动产、邓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线下调查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结果为:名下有三处房产、无公积金。已对房产作出查封,均为轮候查封,且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应在房产查封到期前提前一个月向我院书面申请续查封。
请求情况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无异议,也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案执行标的为8495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8495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潘清富 审判员 刘 剑 审判员 常 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