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彦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保德县杨家湾镇。 被执行人:刘彦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保德县杨家湾镇。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执行关于刘彦兵申请执行张双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保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0931民初3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张双全给付申请人刘彦兵借款330000元、执行费48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9日和2020年12月2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双全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人行信息、互联网银行、财富通和支付宝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对被执行人张双全采取限制高消费。 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在保德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双全有房产登记信息。 2020年12月17日我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张双全住所地、户籍所在地保德县杨家湾镇花园村调查走访,对该村村主任王卫东进行了询问,调查了被执行人张双全的生活状况、债权债务、收入来源和就业等情况,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与申请人刘彦兵进行了约谈,申请人刘彦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张双全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瑞波 审判员 张崇瑜 审判员 郝志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子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