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武关镇栗子坪村仓房组*号,学生。居民身份证612523200006024235。
被告:孙立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武关镇栗子坪村月坪组*号,农民。居民身份证612523199909014219。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琪与被告孙立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琪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