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任丘市。 被执行人:王贺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马征与被执行人王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冀0982民初52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偿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9838万元;2.交纳申请执行费348元。同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于五日内报告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还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5月12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进行了网络查控,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二、2021年5月26日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进行了传统查控,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1年8月6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四、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委托容城县人民法院到其住所地查找了被执行人及财产,查找无果。 五、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六、申请执行人已经实现债权2465.88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左占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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