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坪县支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23219260739T。
地址华坪县中心镇兴隆社区东路。
法定代表人陶治兵,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云南华经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再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华坪县人,住址华坪县。
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3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被告杨再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4526.14元,利息6460.43元;2021年1月20日后的利息随本付清;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月21日,原、被告共同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10年。截止2021年1月19日被告共欠原告本金借款94526.14元,利息6460.43元,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杨再平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确认原、被告的借贷关系成立。另查明,本案中杨再平为借款人,双方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已逾期13期未偿还借款本息。至2021年1月19日被告共欠原告借款本金94526.14元,利息6460.43元未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杨再平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按照该合同约定,被告杨再平逾期还款,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原告主张由被告杨再平偿还借款本息以及息随本清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当事人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杨再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坪县支行清偿借款本金94526.14元及利息(至2021年1月19日利息6460.43元,2021年1月20日起的利息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0元,由被告杨再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