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知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被执行人:安家芬,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327民初695号民事判决书和(2020)黔0327执144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受理周知生申请执行安家芬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安家芬给付申请执行人周知生子女抚养费37,666.85元,并承担执行申请费1,220元。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家芬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2、经网络查询金融机构和财富通、支付宝等,发现被执行人安家芬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3、经网络查询车辆、公司企业、保险、股权登记、税务登记等,安家芬名下无登记记录;4、经查询不动产和住房公积金登记,安家芬名下无登记记录;5、到被执行人安家芬户籍所在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家芬有可供执行财产;6、因被执行人安家芬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进行惩戒;7、向申请执行人周知生公开了执行情况和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并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