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智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开封路689-33号。

法定代表人:韦毛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彦辉,男,****年**月**日出生,克拉玛依市独山子智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第四居民区。

被申请人:克拉玛依市莱美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开封路689-31号。

法定代表人:李成,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智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查询被申请人名下在独山子区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昆仑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相应的存款或其他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健身器械);2、对被申请人名下上述财产中的90,740.26元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的保全措施;3、本案的保全费用及担保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智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保单编号:P1100002108001600003252;保险金额:90,740.26元;保险责任: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申请人进行赔偿。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智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询被申请人克拉玛依市莱美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在独山子区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昆仑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相应的存款或其他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健身器械);

二、对被申请人克拉玛依市莱美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上述财产中的90,740.26元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的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927.4元,申请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智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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