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文书内容
公诉机关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薛宗一,男,****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丹东市,汉族,大专文化,系富拉尔基区薛宗一运输服务队负责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现住丹东市元宝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6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
无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振检公诉刑诉[2021]214号
被告人
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薛宗一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宗一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薛宗一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宽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薛宗一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审 判 员 郭忠仁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