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沈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被执行人俞伟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沈斌与被执行人俞伟恩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402民初46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沈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申请执行人沈斌与被执行人俞伟恩于20210年12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该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2020)浙0402执3961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余锦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执行员 潘 凯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益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