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海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村民,住北京市平谷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仲,男,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佟桂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云峰寺村村,住北京市平谷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余方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柘城县村民,住河南省柘城县,公民身份号码:×××。
第三人:余传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柘城县村民,住河南省柘城县,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王海亮与被告佟桂荣、余方民及第三人余传玉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王海亮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海亮以诉讼请求已在另案中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海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王海亮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