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方立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被告:崔文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化县。

审理经过 原告方立江与被告崔文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方立江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方立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方立江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8元,减半收取计614元,由方立江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迟晓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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