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俊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尚志市。 被告:吴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尚志市。 被告:孙丽梅,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尚志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韩俊莲诉吴涛、孙丽梅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原告韩俊莲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韩俊莲提出的因债权转让人刘召祥与吴涛、孙丽梅之间另有债权债务关系,请求法院撤诉,撤诉理由充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韩俊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1元,减半收取计670元,由韩俊莲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耿殿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侯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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