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俊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尚志市。 被告:吴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尚志市。 被告:孙丽梅,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尚志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韩俊莲诉吴涛、孙丽梅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原告韩俊莲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韩俊莲提出的因债权转让人刘召祥与吴涛、孙丽梅之间另有债权债务关系,请求法院撤诉,撤诉理由充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韩俊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1元,减半收取计670元,由韩俊莲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耿殿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侯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