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自贡建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长土镇洞桥村2组。
法定代表人:袁勇。
被执行人:吴厚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自贡建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厚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302民初197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吴厚才应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