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吕斗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

申请人:吴泽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

委托代理人:张景源,广东莞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荣子仲,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申请人:东莞大仲精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大利村科技路东六街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荣子仲。

审理经过

申请人吕斗成、吴泽华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荣子仲、东莞大仲精工实业有限公司相应价值合计10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吕斗成、吴泽华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供诉讼财产保险作担保,担保额度为1000000元,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荣子仲、东莞大仲精工实业有限公司或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可能因被申请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裁决或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荣子仲、东莞大仲精工实业有限公司相应价值合计10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吕斗成、吴泽华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或仲裁请求。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开始计算。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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