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汇通支行,营业场所安徽省淮南市龙湖南路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8502280441(1-1)。 负责人:曹杨,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佩玲,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潘泉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汇通支行与被告潘泉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汇通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汇通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