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刘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平罚金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冀0107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刘平应缴纳罚金40000元;追缴刘平非法所得43200元。判决生效后,因刘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标的金额为83200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因刘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经过对被执行人刘平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网络查询及房产、土地、股权、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传统查询,查询到刘平名下有少量存款;刘平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有一份保险单(保险单号P240200000114724),其余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核实,刘平名下的保险单非收益类保险。2021年6月8日经过现场调查,亦未查找到刘平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因刘平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划拨其存款共计2304.65元。

本院查明 综上,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2304.65元,尚未执行金额为80895.35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即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亚斌

审判员  宋英廷

审判员  王彦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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