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团风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团风镇团黄大道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1121420805278G。
法定代表人:张碧鸿,局长。
被执行人:秦新国,男,****年**月**日出生,住团风县,残疾人证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团风县公路管理局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于2020年10月15日对被执行人作出的鄂团路政罚(2020)2-009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的内容为:1、罚款30000元;2、逾期加处罚款30000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团风县公路管理局作出的鄂团路政罚(2020)2-00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团风县公路管理局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时,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送达程序不规范、不完善,无充分的证据显示被执行人秦新国已收到上述文书并知晓文书内容,因此对申请执行人团风县公路管理局的申请应裁定不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团风县公路管理局作出的鄂团路政罚(2020)2-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