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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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青冈县水利机械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23131471726A。

法定代表人:安继学,职务厂长。

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

被告:青冈县乳品厂。

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

审理经过

青冈县水利机械厂与青冈县乳品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青冈县水利机械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青冈县水利机械厂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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