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伟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 原告:马凌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开州路教育局西区。 原告:王利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濮阳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蓉蓉,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庞璐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濮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韩伟纳、马凌飞、王利媛与被告庞璐佩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韩伟纳、马凌飞、王利媛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伟纳、马凌飞、王利媛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伟纳、马凌飞、王利媛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伟纳、马凌飞、王利媛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后利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