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艳红,山西均儒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顺县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锦轮路251号云清商务楼8层。 负责人:贾桂英,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培良,山西良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系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刘江**诉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刘江**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赔偿限额内向原告赔偿1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18日18时30分许,许士风驾驶鲁PC××××-鲁P××××挂乘龙牌重型半挂货车由和顺县神磊煤矿方向至山东省方向,行驶至国道207线1016KM+100M处,许士风驾车由于操作不当,驾车驶入对向车道与相对方向刘江**驾驶的晋K6××××葛汽牌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相撞,造成许士风、刘江**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山西省和顺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14072312019000009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许士风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江**无责任。晋K6××××葛汽牌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公司投有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保险限额1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作为投保车辆的司机,要求被告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赔付,但未达成一致,故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保单中加盖的印章系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故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顺县支公司不具有主体资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300元,依法予以退还原告刘江**。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郑美兰 人民陪审员  刘润保 人民陪审员  李葆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鹏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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