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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海南州融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姜文君
被执行人:青海香三江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32500781404605R,住所地共和县恰卜恰镇民族路26号
法定代表人:索南
被执行人:青海主月畜牧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32500059149184R,住所地共和县恰卜恰镇工业园区有机食品园
法定代表人:扎西
被执行人:索南,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藏族,住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
审理经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州融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香三江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青海主月畜牧业有限公司、索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9月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青海香三江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青海主月畜牧业有限公司、索南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等财产,本院随即冻结各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于2021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青海香三江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青海主月畜牧业有限公司、索南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2021年9月1日本院传唤被执行人到庭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一致协议,被执行人索南保证每月履行案款50000元,直至履行完全部案款。本院将本案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计划并同意以终结执行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州融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香三江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青海主月畜牧业有限公司、索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一致协议且同意终结执行结案,故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审判长张海龙
审判员严海梅
审判员张智
裁判日期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项见才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