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南溪支行,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兴隆街107、109、111、113、115、117号。 负责人:罗景刚,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玫,系该银行员工。 被告:张顺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系张顺刚女儿。 被告:宗福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南溪支行与被告张顺刚、宗福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因被告张顺刚已向原告偿还了逾期款项,且向原告支付了本案案件受理费1203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南溪支行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南溪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南溪支行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6元,减半收取计1203元(原告已预交),原、被告庭外协商和解撤诉后由被告张顺刚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德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李秀英 书记员吴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