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新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通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马险峰,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阜新市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辽宁乐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辽宁新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伟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0911民初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辽宁新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辽宁新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辽宁新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辽宁新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