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杜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西城公民路*号,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友村,龙岩市民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金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西桥南巷*号,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杜雁与被告陈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友村及被告陈金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杜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陈金龙归还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2年1月9日起至款清之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陈金龙因经济周转困难,于2010年1月8日向杜雁借款6万元,并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当天,陈金龙向杜雁出具借条一份。在借条上,陈金龙注明“借款本金陆万元,本人于2010年1月8日已收取,收款人陈金龙”。借款后,陈金龙仅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2012年1月8日止。经杜雁多次催讨,陈金龙拒不归还借款本息。为此,杜雁诉请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陈金龙辩称:2010年1月8日所出具的借条是陈金龙签的,但陈金龙并不认识杜雁,当时是通过担保公司杨经理借款,利息实际按月利率5%支付,以现金方式支付至2014年1月7日。借款6万元,陈金龙实际只用了3万元,另外3万元是担保人邓庆健使用,陈金龙只同意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借款6万元,当时是陈金龙跟邓庆健一起去担保公司拿的现金,一人拿3万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8日,陈金龙向杜雁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未约定借款期限,担保人邓庆健在签字确认。在借条上,陈金龙签字备注“借款本金陆万元,本人于2010年1月8日已收取,收款人陈金龙”。当天,杜雁以现金方式支付陈金龙6万元。借款后,陈金龙按月利率2%支付杜雁利息至2012年1月8日。经催讨,陈金龙拒不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为此,杜雁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林雁提交的借条,以及林雁、陈金龙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杜雁与陈金龙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有陈金龙提供的借条为凭,应予认定。经杜雁催讨,陈金龙拒不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已构成违约,应限期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法律保护范围内的利息。杜雁诉请要求陈金龙归还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2年1月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陈金龙辩称实际按月利率5%支付利息,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纳。陈金龙辩称本案借款6万元,其与担保人邓庆健各使用3万元,其只同意归还3万元,该抗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借条系陈金龙出具,应由陈金龙承担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陈金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杜雁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2年1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48元、减半收取为1,474元,由陈金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