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汪雪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户籍地:江西省贵溪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681刑初219号刑事判决书,并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停止支付)、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汪雪梅银行存款30,000元;
二、以上冻结、扣划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