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蒋志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江**瑶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蒋建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祁东县人,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永州龙华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沱江镇萌渚路(爱塞丽雅大酒店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96985768367。

法定代表人:夏庭,男,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志林与被执行人蒋建国、永州龙华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129民初20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蒋建国、永州龙华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执行。

2021年1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蒋建国、永州龙华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蒋建国、永州龙华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蒋建国、永州龙华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人民银行信息等情况,并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1月21日向江**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管理部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支公司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永州龙华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有房产信息,但该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已轮候查封,暂不宜处置,除此之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6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蒋建国、永州龙华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对申请执行人蒋志林进行了电话约谈,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蒋建国、永州龙华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6月28日,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其余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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