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年3月1×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明检刑诉〔2021〕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10日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饮酒后驾驶粤×××××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佛山市高明区×××××××与某街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6.3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谭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辩称
被告人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于2021年4月1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邱某1的证言,查获照片,呼气测试照片,血样提取照片,呼气测试报告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驶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前科查询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被告人谭某某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