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青岛金冠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同和街道到办事处圣达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孙京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鑫卡欧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170号国际名都9号楼1204户。
法定代表人高淑凤,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金冠家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鑫卡欧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40000元及利息,经本院执行,已经执行到位案款29754元;现被执行人青岛鑫卡欧家具有限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3民初102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