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万福生,男性,汉族,住黄龙县。
被申请人:万金玲,女性,汉族,住黄龙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万福生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万金玲所在单位黄龙县石堡镇人民政府的月工资(信合卡号:XXXXXXXXXXXXXXX7395)和位于黄龙县XX镇XX苑XX号楼XX单元XX室的房产予以冻结。申请人万福生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万金玲所在单位黄龙县石堡镇人民政府的月工资(信合卡号:XXXXXXXXXXXXXXX7395)和位于黄龙县XX镇XX苑XX号楼XX单元XX室的房产过户,期限为2020年10月17日。
案件申请费30元,由申请人万福生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