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乾贞万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泸溪县。 法定代表人:曹利华,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奉家,湖南君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珍玲,湖南君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宇,男,****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泸溪县。 被告:徐家家,女,****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泸溪县。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乾贞万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宇、徐家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立案。原告湖南乾贞万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乾贞万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乾贞万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田方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向紫英 书 记 员 周慧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