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谢水花。
被告:何海平。
审理经过
原告谢水花与被告何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水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海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谢水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还清之日为止的利息,利随本清);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6月通过聊天平台认识,被告于****年**月**日出生意周转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分三次以支付宝转账方式转给被告。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付。现在被告拒接电话,微信也不回。现在原告生活也十分困难,无奈只有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被告辩称
被告何海平未做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转给被告20000元,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导致本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及其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在卷予以佐证,证据经法庭审核,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被告提供的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实,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其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15.4%的要求过高,本院依法核定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和抗辩的权利。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何海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谢水花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1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随本清);
二、驳回原告谢水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何海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