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执行人曹照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沪国证字第039号执行证书,被执行人曹照春应于执行证书生效后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25,200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相应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曹照春名下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新沪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地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