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文登区德金装饰材料店,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环山办宋家沟装饰材料市场**。
经营者:张德金,该店经理。
被告:邢学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审理经过
原告文登区德金装饰材料店与被告邢学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登区德金装饰材料店的经营者张德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邢学胜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文登区德金装饰材料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500元,并自2019年1月12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问间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庭审中原告变更利息请求为自起诉之日起计算。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营装修材料店,2018年12月被告因其个人承揽装修工程后到原告处购买一批装修材料,并欠付了原告4500元货款。截止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欠付原告3500元货款。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公断。
被告辩称
邢学胜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被告邢学胜从原告处购买装修材料,并在收货清单上载明“欠4500元正(整),邢学胜”。庭审中原告自认邢学胜已支付1000元,尚欠3500元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提交的收货清单欲证实被告邢学胜在原告处购买装修材料欠付货款4500元的事实,被告邢学胜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被告欠付原告货款4500元的事实予以采信。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1000元,系对其自己诉权的处理,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货款35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以3500元为本金自2021年2月3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邢学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文登区德金装饰材料店支付货款3500元,并以3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文登区德金装饰材料店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邢学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