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黎善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五祖路瓦片塘*号。 被执行人:阳山县秤架雷公滩水电站,住广东省阳山县秤架瑶族乡东坑村雷公滩。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朱石洪诉黎善明、阳山县秤架雷公滩水电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粤02民终159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有关银行、车管、房管、国土等部门查询,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黎善明、阳山县秤架雷公滩水电站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其名下的全部银行账户实施了冻结。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院的(2017)粤0203执7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明洲 审判员 张贵生 审判员 谢祥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蒋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