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阿卜杜喀迪尔·麦麦提敏,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被执行人:新疆大吉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二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北路199号(集电港)中试生产及科研综合楼(1号楼)2013-26号。        

法定代表人:秦新山,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阿卜杜喀迪尔·麦麦提敏与被执行人新疆大吉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墨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3222民初8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大吉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二分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阿卜杜喀迪尔·麦麦提敏于2021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法院2021年6月15日依职权作出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令。        

四、本院于2021年5月、6月、7月、8月、9月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并无任何变化。        

五、2021年7月25日委托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工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        

六、2021年9月17日执行局长与申请执行人阿卜杜喀迪尔·麦麦提敏进行终本约谈,并用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为证。        

七、法院2021年9月20日依职权将新疆大吉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二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请求情况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其申请执行人阿卜杜喀迪尔·麦麦提敏没有任何异议,且不能提供新的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大吉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二分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阿卜杜喀迪尔·麦麦提敏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疆大吉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二分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收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