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梧州市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梧州市中山路9号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742057110U。
法定代表人:李世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显华,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邓远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
审理经过
原告梧州市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邓远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梧州市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梧州市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邓远明已缴清拖欠的物业费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梧州市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梧州市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