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秦小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现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守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现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系原告秦小妹之子。
被告:王雪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
审理经过
原告秦小妹诉被告王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小妹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守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雪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秦小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元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46元。2、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2月被告以家人生病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证。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均已各种理由推拖。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王雪林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原告秦小妹为支持自己的请求与主张向本院提交被告王雪林出具的借条一张。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质证意见及相应的反驳证据。据此,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2月6日,被告以家人生病为由向原告借得现金5000元,被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秦小妹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3月份归还。此后,被告一直未归还欠款,遂成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以家人生病为由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但双方未约定利息,故对原告的利息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王雪林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应诉权利、答辩权利、抗辩权利的放弃,被告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雪林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秦小妹借款本金5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雪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