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桂林市秀峰区甲山街道办事处东莲村民委员会莫家街村,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东莲村委会莫家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朝贵,广西昭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桂林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翠竹路与黑山路交叉处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0997034853。
法定代表人:蒋锦忠。
审理经过
原告桂林市秀峰区甲山街道办事处东莲村民委员会莫家街村与被告桂林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桂林市秀峰区甲山街道办事处东莲村民委员会莫家街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违约,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与东莲村委会莫家街村农民经济发展预留用地联合开发的合同”;2、被告违约应支付原告土地闲置费7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12月计至2021年6月为148225元,此后计算至支付完毕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6月18日,原告与桂林市弘捷投资有限公司(2014年9月16日更名为“桂林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与东莲村民委员会莫家街村农民经济发展预留地联合开发的合同》,并于2014年9月16日签订了《补充协议》。此后双方于2015年1月16日签订《补充合同》。合同签订后,由于该土地置换手续还未办完而暂不开发,被告每年补助村民土地闲置费20万,从2011年到2015年,共5年100万。被告请陶克明、莫长发、莫宏捷、莫丁友进行项目的围墙和工棚及水沟施工。完工后,被告称己结清工钱,但陶克明等4人施工完毕后不退场,以未结清工钱为借口,于2015年12月至2019年6月长期霸占预留地用作停车场,把停车场收费据为己有。在此期间,被告既不付土地闲置费,也不清理走该4人。在村民的不断投诉下,甲山乡司法所于2019年6月8日主持调解,该4人勉强于2019年6月30日把该预留地交由莫家街村管理。原告认为,被告违约拒不支付土地闲置费70万元,并把土地给陶克明、莫长发、莫宏捷、莫丁友施工而未将其清理走,让该4人得以在地上建停车场收费据为己有,以致原告因此造成重大损失,被告应当根据《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将土地闲置费70万元支付给原告,并应支付银行同期贷利息(利息计算至还款之日)。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如诉请。
另查明,原告的民事起诉状中所署负责人为廖文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称,廖文进系桂林市秀峰区甲山街道办事处东莲村民委员会莫家街村的村民代表,并非村民小组选举出来的村民小组长,本次起诉也未召开过村民会议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村民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本案中,廖文进并非村民小组选举出来的村民小组长,不能代表村集体。同时,廖文进以桂林市秀峰区甲山街道办事处东莲村民委员会莫家街村的名义起诉,也未履行民主议定程序。综上所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桂林市秀峰区甲山街道办事处东莲村民委员会莫家街村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282元,原告已预交6141元全部退回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