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华,海港区海滨路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董卉鑫,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执行人:弓永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卉鑫与被执行人弓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巩小霞对执行海港区广顺现代城12-2-1801号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异议申请人)巩小霞称,请求中止(2021)冀0391执62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的执行,解除对海港区广顺现代城12-2-1801号房屋的查封。事实和理由:开发区法院2021年5月11日作出的(2021)冀0391执62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申请人的不动产是错误的,该不动产是申请人的个人财产,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9)冀0302民初8542号民事判决书虽然判决由弓永亮单独偿还董卉鑫的借款50万元,但是没有认定弓永亮养大车的事实、停止养大车经营的时间以及专门进行赌博的时间,还有弓永亮借款的时间与其专门进行赌博时间的关联:1.得到法庭确认的弓永亮书写的保证书也明确了弓永亮所欠债务概与申请人无关。不动产虽有特殊性,但也不应该与申请人有关系。2.弓永亮没有任何共同财产包括不动产在申请人手里,申请人个人名下的不动产都是申请人个人的,与弓永亮没有任何关系。3.从弓永亮2012年开始不开大车专门进行赌博和失踪(2016年5月失踪至今)多年的事实来看,再经北部园区派出所证明,弓永亮确因借钱赌博失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无效。弓永亮与董卉鑫不是一般关系,弓永亮向董卉鑫借款时已经专门赌博不做生意,弓永亮与董卉鑫的借款合同关系应属于无效。董卉鑫无权以执行共同财产的名义再找申请人,弓永亮也没有任何财产在申请人手里,弓永亮的赌债与所谓的共同财产没有任何关系。4.申请人名下的房屋如果被执行,将给他们孤儿寡母的生活造成极大的困难,请法院给予考虑。
申请执行人董卉鑫称,其和弓永亮是好朋友,从2015年开始找不到他了,如果巩小霞有证据可以认可她的说法。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9年12月6日,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以(2019)冀0302民初85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弓永亮偿还申请执行人董卉鑫借款50万元,在该民事案件中,海港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以(2019)冀0302民初854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巩小霞名下坐落于秦皇岛市海港区不动产。2020年12月31日,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冀03执监28号执行决定书将该执行案件移送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2021)冀0391执62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继续查封巩小霞名下坐落于秦皇岛市海港区不动产,该不动产系以巩小霞名义于2009年10月9日贷款购买,房款总额348946元,其中贷款金额279000元,贷款期限至2029年10月13日,2012年7月11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登记在巩小霞名下,巩小霞提交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主张每月以其自己名义偿还贷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位于海港区广顺现代城12-2-1801号不动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案外人巩小霞与被执行人弓永亮系夫妻,1993年10月12日结婚,目前婚姻关系仍然存续。案涉登记在巩小霞名下的秦皇岛市海港区不动产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虽然登记在巩小霞名下,但其不能提交证据证实该不动产系其个人财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人弓永亮对该房屋应当拥有相应的份额,故案外人巩小霞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案外人巩小霞的异议。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孟媛
人民陪审员 刘 邦
人民陪审员 邹 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颖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