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某1,男,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欣,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胡某2,男,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胡某1与被告胡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原告诉称
胡某1诉称,胡某2、王某某系其父母,双方于2018年9月14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胡某1随胡某2共同生活;2020年5月28日在公安机关调解下达成协议,胡某1由王某某抚养;2020年11月24日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其抚养权变更给王某某。自2020年6月至今胡某2未支付抚养费,故诉请胡某2支付2020年6月至胡某1年满18周岁的抚养费共计86,000元(按每月2,000元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胡某2的户籍地在上海市徐汇区XXX号XXX室,但至本案起诉时胡某2已在上海市宝山区XXX路XXX弄XXX号XXX室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故上海市宝山区XXX路XXX弄XXX号XXX室为胡某2的经常居住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丁浩玥 书 记 员 丁浩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