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某1,男,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欣,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胡某2,男,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胡某1与被告胡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原告诉称

胡某1诉称,胡某2、王某某系其父母,双方于2018年9月14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胡某1随胡某2共同生活;2020年5月28日在公安机关调解下达成协议,胡某1由王某某抚养;2020年11月24日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其抚养权变更给王某某。自2020年6月至今胡某2未支付抚养费,故诉请胡某2支付2020年6月至胡某1年满18周岁的抚养费共计86,000元(按每月2,000元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胡某2的户籍地在上海市徐汇区XXX号XXX室,但至本案起诉时胡某2已在上海市宝山区XXX路XXX弄XXX号XXX室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故上海市宝山区XXX路XXX弄XXX号XXX室为胡某2的经常居住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丁浩玥 书 记 员  丁浩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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