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愿平,女,土家族,****年**月**日出生,住宜昌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住所地宜昌市云集路17号。
法定代表人邹卫兵,该分行行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愿平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以下简称农行三峡分行)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2民初33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王愿平申请再审称,2006年底农行三峡分行在为王愿平办理内部退养手续时,将其2003年7月的工资变动表当作2006年底的工资变动表,并以此工资基数为其办理了内部退养审批表及相关手续,造成王愿平内退期间五险一金计提基数偏低,更导致其2013年8月退休后退休金的损失,应予赔偿。先期王愿平诉农行三峡分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虽于2012年4月11日作出(2012)鄂宜昌中民三终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该终审判决明确指出一审法院未按王愿平的申请予以调查取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或者变更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2民初3329号民事裁定,判令农行三峡分行赔偿王愿平各项损失共计892677.02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愿平诉农行三峡分行劳动争议一案,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1年11月2日作出(2011)西民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驳回王愿平的诉讼请求,王愿平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2年4月11日作出(2012)鄂宜昌中民三终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王愿平在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情况下再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王愿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王愿平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