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德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申请执行人:姜玲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蒋联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高邮市里下河汽车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德新、姜玲妹与蒋联瑜、高邮市里下河汽车装璜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蒋联瑜、高邮市里下河汽车装璜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申请人张德新、姜玲妹与蒋联瑜、高邮市里下河汽车装璜有限公司在本院达成执行和解,并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终结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终结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21)苏1084民初36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