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加梅,女,汉族,居民,住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师,灌南县花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韩丽,女,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灌南县。
被告:刘海平,女,汉族,居民,住灌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沈加梅与被告韩丽、刘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沈加梅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案件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沈加梅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