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光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枣强县。
被告:马军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光富与被告马军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刘光富于2021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光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光富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光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