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桂东县鑫百年水泥制品厂,住所地:桂东县沤江镇侃大村郭因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7MA4PKUX161。
投资人:罗学斌,该厂业主。
审理经过
被告:湖南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五岭广场日月路1号雄森国际假日酒店第2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727974666B。法定代表人:颜桂林,经理。原告桂东县鑫百年水泥制品厂与湖南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桂东县鑫百年水泥制品厂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没有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桂东县鑫百年水泥制品厂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