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尹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金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尹龙因与被上诉人张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21)吉0221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尹龙于2021年9月2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尹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尹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尹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