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韩希龙,男性,****年**月**日出生,410323196404210077,汉族,住新安县; 被执行人:任连荣,女性,****年**月**日出生,410323195411040083,汉族,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住新安县; 被执行人:陈天星,男性,****年**月**日出生,410482195402118710,汉族,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住新安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安县人民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16)豫0323民初1578号判决,于2021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任连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任连荣被告支付原告各项费用(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任连荣在河南荥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寨分理处的账户62×××01存款1013.47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王 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邓志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