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1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01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羁押前住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附近一出租屋。曾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4月12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2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1年2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吴月明,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刑诉(2021)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吴月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3月16日,被害人杨顺宏通过微信咨询被告人许某某是否有乐京26单冷空调以及乐京36单冷空调出售,被告人许某某在没有乐京26单冷空调以及乐京36单冷空调的情况下与被害人杨顺宏达成口头购销协议,杨顺宏以总价642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许某某购买乐京极能王26单冷空调15台和乐京极能王36单冷空调50台。因被告人许某某称需要先付50%的货款才能发货,被害人杨顺宏于2020年3月19日、2020年3月30日分别通过微信、银行卡的方式向被告人许某某转账人民币5200元和人民币26900元,共计32100元货款。被告人许某某收到货款后并未向厂家订购相对应的空调,反而虚构物流信息谎称已发货,在被害人杨顺宏多次催促下,被告人许某某于2020年4月18日将5台乐京牌“科技之风5代”型号空调邮寄给被害人杨顺宏,被害人杨顺宏看到不是自己订购的空调品种,拒绝收货。后杨顺宏多次要求许某某退款,许某某都拒接电话或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款。直至被害人杨顺宏报案,被告人许某某才退还杨顺宏8100元。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其朋友已代为退还被害人杨顺宏共计24800元,被害人对许某某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杨顺宏的陈述、证人卢某1、利某1、吴某1的证言、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个人信息资料及照片、前科刑事判决书、抓获说明及到案经过、搜查证、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接受证据清单、杨顺宏与许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许某某与利某1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辩称

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请法院考虑被告人许某某具有坦白、悔罪的表现,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积极退赃情节,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对被告人许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许某某曾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4月12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2年8月29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至4月期间因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许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审理查明一致,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许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5日起至2021年9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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