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赵博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艳贝,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郭忠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娜,北京市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再审申请人赵博平与被申请人郭忠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京0101民初428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博平申请再审称:请求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撤销2020年12月28日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4287号判决书。

原审认定2005年欠条超过诉讼时效缺乏证据证明,2011年两笔款项应认定为借贷,原审事实认定不清,缺乏证据支持,损害申请人合法利益。“其余所用欠条作废”不包含2005年的欠条,12万这张欠条并没有过诉讼时效。13万是分10万和3万两笔,刑事案件笔录中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没有把钱给办事人员,警方询问了其中一个办事人员,其表示没有收到钱,所以这两笔钱的性质就是借款,是借贷关系。即使申请人陈述这两笔钱是给被申请人办事的,但是被申请人并没有给实际办事人,所以这两笔钱的性质发生了变化,被申请人关于这两笔钱的陈述前后反复多次,有虚假陈述的嫌疑。原审将“所用”写为“所有”,导致事实认定有误。故申请人提起再审申请。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被申请人郭忠喜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同意申请人的申诉请求。申请人的申诉请求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再审法律规定。关于“所用”和“所有”这个字眼儿,区分没有意义,双方资金往来特别密切,不能因为一个字眼儿否定事实部分的认定。关于13万,原审法官已经认定,且庭审中申请人多次提出这两笔就是当时办事儿的钱,对于这个双方都认可,因为这个事情出过刑事案件,所以被申请人对这个事儿不太敢讲,怕有其他情况。对于主张的利息,不认可,民间借贷没有规定利息,没有支付义务。关于18万多,我们认为12万包含在里面,不能去抠字眼儿。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博平对原审判决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向本院提起申诉。经本院审查原审认定根据2007年欠条载明“其余所用欠条作废”,申请人应知道2005年欠条所载债权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申请人在刑事案件中多次陈述2011年两笔转账款项系委托被申请人的办事款,故原审未认定为借贷关系。上述认定均有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不存在缺乏证据证明情形,申请人主张不能成立。另应指出,申请人对原审判决不服,按照二审终审原则,理应通过上诉途径予以救济,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原审生效后直接提出再审申请,属于滥用再审程序,亦应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驳回赵博平的再审申请。审判人员审  判  长   许国林

审  判  员   李益岚

审  判  员   马晓宇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 官 助 理   张亚婷

书  记  员   张亚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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