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赵振祥,男,1957年生,住白山市浑江区新建街。
委托代理人:张光耀,吉林彦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唐志民,男,住白山市浑江区东兴街。
被申请人:唐东民,男,1963年生,汉族。
被申请人:李耀田,男,1970年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心海广场。
审理经过 申请人赵振祥与被申请人唐志民、唐东民、李耀田合伙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应返还给被申请人唐志民名下的,位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普安县白沙乡滇黔煤矿(采矿证号为:C5200002011XXXXXXXXX420)的采矿权价款4500万元予以冻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白山市分公司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振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唐志民名下的位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普安县白沙乡滇黔煤矿(采矿证号为:C5200002011XXXXXXXXX420)的采矿权价款4500万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6月28日至2022年6月27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赵振祥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士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卞嘉豪